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
2018年5月25日
目 录
1、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1
2、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理事会制度………………………………4
3、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监事制度…………………………………8
4.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10
5、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14
6、濮阳市防腐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16
7、濮阳市防腐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20
8、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22
9、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26
10、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体档案管理制度…………………….27
11/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党建工作制度…………(党组织待建)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2018年5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说明: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会员数量发展到100个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举荐,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或不少于200个。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二章 大会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章 召开条件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表决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2018年5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理事会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召开条件
第三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7人,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时,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六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社会团体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采取举手表决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涉及濮阳市防腐业协会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监事制度
(2018年5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监事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濮阳市防腐业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监事的工作情况要制做纪要(报告),报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2018年5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河南省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选举工作,接受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理事人数为9人。
第五条 当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 选举规定
第六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七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采用等额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赞成、反对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八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举手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依法确认,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三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且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变更与增补
第十四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针对单位会员)
(一)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团体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报理事会通过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增补副会长、理事,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六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第十七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确认。
会长变更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送有关单位。
第四章 罢 免
第十八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濮阳市防腐业协会负责人的罢免,须有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2018年5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运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协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处、室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濮防协字第”和“濮防协秘字第”。“濮防协字第”适用于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濮防协秘字第”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处、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濮防协字第”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会长签发,以“濮防协秘字第”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社会团体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濮阳市防腐业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8年5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经费的使用,使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社会团体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一)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只能乘坐公共汽车,情况特殊需乘坐出租车者,须经会长批准才能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从第2晚起每人每晚住宿标准为:地级城市330元、省城380元、京、广、特区580元。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单人出差的,经会长批准,住宿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四)专职人员出差在亲朋处住宿没有住宿发票的,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个人。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不得领取50%的包干额。
(五)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带车100元、一般地区不带车180元.经济特区带车200元、不带车280元。
(六)专职人员于出差之便,经会长批准就近探亲或处理个人事务的天数作为事假处理。该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不得报销。
(七)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八)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九)专职人员因公出差的,乘飞机经济仓、高铁二等座。
(十)濮阳市防腐业协会聘用、借用人员旅差费用的管理,经会长批准参照专职人员执行。
第六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书籍、报刊、办公用品的购置和订购,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任何单位的经费收支混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2018年5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防腐业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
(二)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举办重大庆典纪念活动、规模较大的培训活动。
(四)举办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学术活动。
(六)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
(七)涉外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
2、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活动。
3、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
4、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的捐赠。
5、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到境外学习、考察。
(八)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2018年5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由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会员提议,可向本社会团体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社会团体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2018年5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至少每二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翔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 2018年5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濮阳市防腐业协会档案资料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存档范围
(一)关于本会成立、撤消、合并、更改名称等的文件资料(其中包括以下资料:注册表、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成员登记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社会团体材料汇编、社会团体成员、个人小结、社会团体的活动图片及社会团体其他主要成果)
(二)关于濮阳市防腐业协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等资料。
(三)关于濮阳市防腐业协会内部成员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四)反映本会活动的活动策划、经费预算表、活动中期资料(如简报、照片等)活动总结等资料。
(五)需要贯彻执行的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
(六)以上材料应以打印稿留存,所有材料应客观、公正、真实。
第三条 档案管理
(一)档案最终的整理、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要求存档的各种资料必须整洁齐备。
(二)档案按照社会团体的分类分别存档。
(三)对本会递交的材料要按顺序存档。
(四)对各类社会团体递交的档案要定期进行整理,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的更新:每年度末对全部档案清点整理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作以调查、更新,使之日趋合理化、科学化。
第四条 档案使用
(一)任何要使用社本会档案的人,需到秘书处(办公室)登记,并由专职人员将所需档案找出交由相关人员使用。
(二)使用档案时要注意档案的完整与清洁,不得随意损坏档案。
(三)在使用期间如丢失档案,要将情况及时报给秘书处(办公室),并进行丢失登记。
(四)档案使用完毕后要在指定期限内交还给秘书处(办公室),并注销登记。
(五)任何查阅人员,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查阅后要恢复原状,不得乱扔乱放,同时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在其上涂改,或带出,或复印,或其它非法形式使用,若有任何失误,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一)本会资料由秘书处(办公室)人员及时收集、整理。
(二)秘书处(办公室)整理好资料后统一交由会长审查。
(三)通过会长审查后,资料交由秘书处(办公室)规整存档。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